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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注销的办理
2007-04-06 18:09:02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按照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清缴税款——注销登记的顺序办理。
   
    查账征收纳税人的办理程序:
   
    一、缴销发票
   
    地方税务局(所)发票科(岗)接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表》时,缴销纳税人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局(所)控管科(岗)接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表》后,进入税务查程序。
   
    (二)根据检查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未发现问题的,做出《税务检查结论书》,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注明《税务检查结论书》号码,加具"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分局(所)印章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有关事宜。
   
    2.对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完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检查部门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注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并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通知其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的检查处理。
   
    1.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域内,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时,应由税务局(所)检查总机构是否己统一缴清地方各税,未缴清税款的应由总机构书面声明该分支机构有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并由于总机构负责。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的,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时,应提供总机构税务局(所)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己由总机构统一缴清各税的证明。
   
    按上述程序检查核实后,税务局(所)对拟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分支机构不出具处理决定或结论书,只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有关事宜。
   
    三、清缴税款
   
    地方税务局(所)征收科(岗)接到纳税人已由税务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理税款清缴,税款清缴完毕后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对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税务局(所)负责催报催缴。对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注销。
   
    四、办理注销
   
    登记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由税务局(所)、地方税务局(所)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后,审核无误后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签署办理注销的意见,退回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给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DJ01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登记部门应办理恢复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地方税务局(所)补齐申报手续并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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