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项目
附送资料
基本程序
纳税人名称改变
1、2、3项
先到区地税局(所)发票科(岗)清理发票,再到登记窗口办理变更。
注册类型改变
1、2、3、7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但是外资企业变成内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应先到区地税局(所)发票科(岗)清理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再到主管地税局(所)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然后在区地税局(所)征收科(岗)清理税款,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最后到登记窗口办理。
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改变
1、2、3项
经营范围增加的到登记窗口直接办理;经营范围改变或减少的应先到区地税局(所)征收科(岗)、发票科(岗)清理税款、发票,分别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交纳税人到登记窗口办理。
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跨区迁移
1、2、3、5项
先到地税局(所)征收科(岗)、发票科(岗)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窗口办理。
核算方式改变
1、2、3、11项
先到主管地税局(所)核准其核算方式,再到登记窗口办理。
电话号码改变
可到各主管地税局(所)直接办理。
纳税账号和银行存款账户改变
1、2、3、6项
到地税局(所)办理。第6项仅基本存款账户改变需提供。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改变
1、2、3项
因征收方式改变需调整主管地税局的,应由原主管地税局登记窗口进行调整;因征管范围调整的,由登记窗口进行调整。失踪户、非正常户不能改变主管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改变
1、2、3、4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
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区内迁移
1、2、3、5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但是征收点有改变的,先到地税局(所)征收科(岗)、发票科(岗)清理税款、发票,并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到登记窗口办理。
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1、2、3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
注册资本改变
1、2、3、7、8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
股东、股权改变
1、2、3、7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
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登记
1、12—16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
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1、2、3项
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
附送资料清单:
1.纳税人如实完整填写的加盖有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
2.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需提交2份复印件)。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开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5.变更后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房地产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6.变更后的银行存款账户卡原件、复印件。
7.新的公司章程或补充章程复印件。
8.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9.纳税人领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营(执业)许可证后超过30日申办变更登记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开出的“工本费收据”或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的,需提供2份复印件)。
1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免交税务证件工本费的,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11.总机构或主管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12.总机构或主管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3.总机构或主管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1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15.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16.需要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清单(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邮政编码、电话、15位或18位的税务登记号码)。
注:请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由登记窗口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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